我于三年前购置一套住房,原房主的妻子已死亡,房产证登记的名字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我和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房主也去世了,突然女方的侄子把我告上法庭,说他有女方(姑姑)的房屋公证遗嘱,说我于房主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你和原房主已经签订了买卖协议,而且房屋已经过户了,你是不知道遗嘱的事情,法律上称你属于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保护你和房东的买卖法律关系的,你的买卖协议是生效的,你对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取得该房屋均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属于善意取得,女方的侄子无权要求你返还房屋。
2010-01-31 2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