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但有3个孩子,大的13岁,第二个5岁,小的不到1岁。因为我这么多年都在家带孩子所以没有经济来源,他也没有固定工作单位,自己做点跑自卸车生意,这几年我都有几次发现他在外面搞婚外情,而我跟孩子们日子却是过得紧巴巴的,这次我看了他跟他养的情人在网上的聊天记录才知道这大半年来他经常不在家睡是外面有了人,而且上个月他还带那女人去医院打胎了。我跟他吵他说离婚可以,但孩子要跟他,不让我带孩子。
1.聊天记录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你丈夫有婚外遇的情形,你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小的孩子(不到一岁的孩子)由你抚养,13岁的孩子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另外一个孩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 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 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 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2-01 15: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