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叔叔在大约20年前就离婚了,因为患有精神疾病,他的儿子一直跟前妻一起生活,离婚后跟叔叔家再无一点来往,20来年他们从未看望过叔叔,更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就连叔叔过世的时候,我们多方查找,都联系不到叔叔的儿子和前妻,现在我们连他们在哪都不知道。请问像这样的情况,叔叔与前妻的儿子,20多年对我叔叔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他的这种实际行为是否属于遗弃被继承人?现在他是否丧失叔叔遗产的继承权?另外叔叔还有一个哥哥和姐姐,即我父亲和姑姑,因20多年来一直是我父亲在对叔叔及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姑姑则很少,在分配叔叔遗产的时候,我父亲是否可以要求姑姑少分或不分叔叔的遗产?
1、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 通常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前妻不属于继承人,无权分你叔叔的遗产,但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你叔叔无遗嘱时,应由他继承你叔的遗产。 3、你父亲可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遗产。
2011-12-12 09: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