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位于北京,今天晚上去一家小超市购物,出门顺手带门,此时门上的玻璃碎了,所以超市老板要求索赔,此时我的手也被划破,伤口很小,经过当地东湖派出所判决我们要承担百分七十的赔偿(要三百多元),并且观察玻璃上仅仅写着小心玻璃。就我认为,本超市是服务场所,而且小心玻璃含义也可以理解为两面,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所赔偿是否合理,谢谢您的帮助!
超市有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应由超市承担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玻璃本身存在隐患,应由超市自己承担,不应由你承担该项玻璃的损失.
2011-12-13 07:42:13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如果你仅是正常关门,那么玻璃破碎,并且你也受伤,那么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消费,消费场所应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如果你只是正常关门,玻璃就碎了并划伤了你的手,那么是消费场所的安全性不达标,你无需赔偿玻璃的费用并且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你手伤的医疗费用。
2011-12-13 06:38:40
您好: 协商好;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1-12-13 08: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