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8月买了二手房,前房主欠四年的物业费没有交,物业一直在和这个小区的业主打官司,现在物业贴了张崔费通知单,请问以前的四年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应由卖方承担欠交的物业费用,房屋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12-13 10:24:25
以前是谁的房子谁交。Q Q2497652768
2011-12-13 10:41:37
应当有原业主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2011-12-13 10:46:15
应由前房主承担.
2011-12-13 11:22:40
您好: 由前房主承担物业费;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1-12-13 14:26:21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由你进行承担的,应当由前房主承担物业费。
2011-12-13 2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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