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3年与前妻离婚,当时有一女儿2岁,经法院判决由其母亲抚养,我每月给300元的抚养费,我一次性交付了抚养费。在2007年前妻以工资上调为由向法院起诉将抚养费上涨至800元每月。 2009年前妻再次起诉,原因是在2007年孩子得病住院,要求我承担医药费尽5万元(共计10万元),我们生活在内蒙古,孩子当时并不在内蒙,而是由其母亲擅自将孩子送至北京的一所寄宿学校“上学”,每周五由孩子姥姥接至孩子的姨家,周一在送至寄宿学校,在此期间孩子生病,住进北京三医院,在没有任何转院等手续的情况下,又将孩子转至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治疗,在此期间发生了大量的医疗费及住院费。法院判决我承担医疗费用的50%。 对此我有以下异议: 1、当时孩子去北京上学,我并不同意,是其母亲主观意志的结果,孩子在北京生病,是和其母亲将其送至北京上学有着因果关系的; 2、孩子当时得的是肺炎,北京三医院又不是不能治疗,为什么将孩子转至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可以说北京新世纪国际儿童保健有限公司是一家超豪华的医院,对于工薪阶层是无法承受的,紧每天的床位费当时就1千多元; 3、今年我因工作调动已经离开内蒙古,但在调动时住房公积金就没有及时转到我现在的单位,此次法院已经将我在内蒙古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我帐上有6万多元。 综上所述,法院这样的判决有道理吗?我账号上的钱他们可以提走吗?
首先得看你们的离婚协议是怎么写的。其次你只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而且以医院的票据为依据。第三你的住房公积金法院不能提走。
2010-02-02 21:47:05
法院判决你承担医疗费的比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医疗费的全部数额,你可以提出异议,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2-02 21: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