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与某某工业园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并一次性交纳了两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10月20日我们交了本月房租,还交了15天的滞纳金,请问本公司交的滞纳金是否合法
你已经交了2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这几属于履行保证金,不能再交滞纳金了,属于重复交付定金了,可以要回滞纳金。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2-03 09: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