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商品部采购主管工作,工资为每月6000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9:00至17:30,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否申请: 1. 支付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37600元; 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3.补缴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的五险一金。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011-12-14 12:30:37
第1项可以,如果第2项是单位违法解除,可以要求两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至于保险问题,由劳动监察大队管辖,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011-12-14 13:10:32
您好: 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1-12-14 16:35:34
您好,双倍工资差额合计39000元,不是37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为12000元而非6000元。补缴社保不应在仲裁中提出,而应到社保中心投诉。其中关键证据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工资数额,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建议您委托律师悉心谋划,确保无漏。可来电详细咨询
2011-12-16 13: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