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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这样的诈骗不好定罪?

咨询者 : fa114779 - 河南     时间 : 2010-02-05 19:26:43    状态 : 已解决



在婚介网上认识一男士,对方称自己有公司,有房有车,条件很好。年龄也相当,然后交往,没多久,找借口先后借走了几万元,打有借条,还拿走有信用卡。后来我发现他同时和几个女人都保持这种恋爱关系。我该怎样搜集证据。手机上的聊天内容算么?还要搜集怎么的证据?如果声称的信息有假,算不算隐瞒真相的诈骗。

  最佳答案

殷国丰律师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1、该男人找借口先后借走了几万元,打有借条,一般应认定民事纠纷,很难定性为刑事诈骗。 2、至于他同时和几个女人都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内事情,也很难用法律手段解决。 3、手机上的聊天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4、如果声称的信息有假,一般可能认定为民事欺诈,要界定为刑事诈骗,还要看具体案情而定。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2-04 16:45:46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对方以处对象为借口进行诈骗钱财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手机上的聊天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010-02-04 16:19:20

张德满   [北京]    18901066932

对方提供虚假信息,又借钱不还,有诈骗的嫌疑。可以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0-02-04 22:24:35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有效保存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然后报警维权。

2010-02-05 00:45:17

王自刚   [河南]    15637998739

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对方责任

2010-02-06 13: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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