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哺乳期的时间的规定“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对于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这个时间是怎么界定的。是按照实际职工往返所需路程的时间,还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个固定的时间,与两次三十分钟时间累加就可以。 另外一个问题,关于“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其中的基本工资指什么,如果工资是由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工资+固定岗位工资组成,这个发放标准是指职工的税后全额工资还是只是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 多谢解答 盼回复
实际操作中是按照一天给于一个小时计算,包括在途时间。关于不得降低工资的问题并非基本工资,在这里基本工资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实际应得工资也就是不得低于哺乳期以前的实的工资数额
2011-12-14 23: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