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祖父母于1976年之前去世,有儿女六人,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最近(2010年)我们发现外祖父母留下的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于1986年变更成了我大舅妈(外祖父母长子的配偶)的名字,我大舅于2001年去世。 从变更后诉讼时效上说86年到现在已经超过20年了。但我想问,《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1986年我大舅还未去世,我的大舅妈是否有继承权,有权利将房产证独自署上自己的名字吗? 可否就大舅妈变更房产所有人无效提起诉讼,要求房产落在儿女六人名下? 受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难度大吗? 万分感谢!
1.在你大舅还没有去世的情况下,你大舅妈没有权利继承,儿媳在儿子还在世的情况下,对公婆的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你大舅妈私自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是违法的,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将房产落在儿女六人名下。 2.本案属于物权纠纷,不是债权纠纷,债权纠纷的最长时效是20年。物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是20年的限制,物权纠纷没有时间限制,现在可以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
2010-02-05 15: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