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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打仗一方受伤但并不严重打人一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咨询者 : fa114746 - 吉林     时间 : 2010-02-08 18:47:06    状态 : 已解决



2学生打仗,致使一方头部受伤。已经做了CT,伤口不够缝合限度,造成出血。对方要求住院观察索要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吃饭费、住院费、交通费?打人一方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赔偿金额的限度大约是多少?谢谢您帮我解答!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只要伤者没有经过公安机关作出轻伤害的鉴定结论,打人者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打人者的承担的民事赔偿项目和数额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10-02-08 18:54:00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鉴定为轻伤害以上才需负刑事责任,根据您说的情况构成轻伤的可能性较小。赔偿金额与医疗费、护理等级、伙食补助费等有关,交通费是实际发生的,误工费与护理人员减少的收入有关。

2010-02-08 21:03:24

仲玉华   [黑龙江]    15146366977

你好!打人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打人者的年龄及受伤者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如果受伤者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一定的.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2010-03-03 19:35:18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伤害鉴定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0-05-12 0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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