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请问债务纠纷诉讼中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东区,原籍为外省。 起诉时至2010年2月6日,被告仍未搬离经常住住地,但是法院2010年2月5日通知被告住址,查无此人,已经3次送达传票未果。要求原告在10天内提供被告新住址,但是新住址很难查到。请问下一步该如何进行。
原告很难查到,在被告故意躲闪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义务查询,可以继续审理,因为该法院地址是被告原来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不应该要求你提供新的地址,提供联系方式即可,在被告故意躲闪的情况下,应该缺席判决。
2010-02-09 13: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