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月1日与云南圆臣洋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但是在2011年12月初,云南圆臣洋广告有限公司提出要与我们解除合同关系,我们的合同并未到期,我们又是属于劳务派遣工,像我这样情况的还有10多个同事同时分布于红河州各县市烟草公司,我所工作的地点在红河州泸西县烟草公司,事实上是红河州烟草公司要解除与派遣单位的合同关系,因此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派遣单位同时也要提前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我们大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对于社会的险恶知之太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2011-12-19 10: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