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8号,我的朋友请求我帮助他找几名建筑技工来给他盖后抱厦(就是后建厨房,这在农村很普遍),由于下雨,工人无法操作,就停工了,2008年6月3号,一名服装厂女工路过我朋友家附近(大约一米左右,还未到其家门门口)跌倒,创到停在前方的摩托车后轮,骨折。后该女工将我告上法庭,理由是工人将地面弄湿路滑致其摔伤,而当时我在其他地方(玉田县鸦虹桥镇)筑路,我并没在现场,而且我和朋友并不是承揽关系,只是帮忙,工资均由朋友发放,但朋友和这名女工都认为我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我真的改承担主要责任吗?如果承担责任我应承担多少?我感到困惑,希望得到建议帮助,谢谢!!!
你的朋友属于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不是受益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010-02-10 00: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