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租住的地方。 而且法院一再强调3次送达传票结果均是“查无此人”一再要求提供新住址或是撤诉. 真的不知道怎么办?烦请指教
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2010-02-10 09:42:15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的,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材料一次,原告补正材料后仍旧无法送达的,受诉法院应当对被告公告送达。受诉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开庭时,被告如没有出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2010-02-10 12: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