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我夫妇(甲方)经中介(丙方)联系,与L(乙方)签订三方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收定金壹万元。“买卖意向书”中确定2009年11月6日前,签订房产买卖正式合同;违约方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 2009年11月4日下午,我夫妇应约到某公司, 看到“房屋委托合同”上面的乙方(买家)是D(L的女儿),我夫妇拒绝在这份“房屋委托合同”签字。 2009年12月20日L女士委托某律师向我夫妇发来‘律师函’限定我夫妇在10天内,与L女士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否则此事法律解决。 我们在此请教律师: 1.2009年11月4日下午我夫妇拒绝在这份那份“房屋委托合同”签字,合法吗? 2.2009年11月7日以后,这份“买卖意向书”是否已过期?过期违约的责任在哪方? 恳请律师不吝指教,我夫妇先向您磕头了:谢谢!衷心感谢!
你好!你们没有违约行为。因为买卖意向书中约定的买方与实际一不致,才导致你拒绝签字,所以 不能昨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不在你。你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0-02-10 16:17:43
该律师无权强制要求你签订该协议,你们不签订该协议的行为不是违法的,因为民事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的。 买卖意向书不是正式的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0-02-10 18: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