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玉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法院判决我承担46%的责任,赔偿9817.85元给该女工,但我并没有任何受益,这一点工人出庭作证,面对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做?而且现在该女工申请执行,对此,我应如何处理?非常感谢!!!
只要你不是受益人,法院判决你承担赔偿责任就是错误的,现在对方申请执行了,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该对你的情况进行审查,暂时中止执行,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0-02-10 21:37:33
你没有对一审判决上诉吗?现在对方申请执行了,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该对你的情况进行审查,暂时中止执行 或者申请再审 详情建议电话咨询 唐山陈立强律师13831544521
2010-02-11 15: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