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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达标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算工伤吗????

咨询者 : fa115200 - 四川     时间 : 2010-02-11 17:47:41    状态 : 已解决



各位好: 我是一家电子厂员工,到现在上班快1年了。去年8月份的时候我已怀孕,当时我向厂方提出了调换工作岗位的书面申请,但厂方并没有掉换。就在12月的时候厂方宣赶货要求我去别的部门帮忙搬东西,那物品不重,一个就两三斤,一般一次拿3到4个。当天我忙到下班就感觉肚子疼,上厕所时还微带血丝,因为是第一次怀孕,所以没有太在意,就这种流血情况延续了几天,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所以到医院检查。经医生多方诊断:胚胎已停止发育几天啦。 随后我找到厂方就责任问题要求得到个合理的解决。但厂方给我的答复是:没有达标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不算工伤。 就这事,您们能给我个意见和建议吗?这算工伤吗?我该怎么来维护我的权益?

  最佳答案

杨汉卿律师   [北京]    1861133798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分析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可能构成工伤。

2010-02-11 22:01:08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工伤是不分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只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情形就属于工伤,应该得到工伤的待遇,你是在工作中出现的伤害行为,依法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0-02-11 2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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