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否算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0-02-18 08:4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应看公积金产生的时间,是否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双方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又没有特别约定,则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2010-02-18 1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