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签订一年的合同缴费方式为半年付然后一个月押金,当住到5个月的时候发现房子不适合办公提出终止合同,前期房东同意,让我方转租,到第6个月中的时候我方找到合适地方提出搬家,但是房子依然没有转租成功,房东拒绝与我们交接钥匙,至今已过去3个月,现在房东提出我们欠房租的事宜要求我们补交房租,我方认为这是变相敲诈。请问需要如何调解
您所说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也就是说,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您所说的情况,房主只是同意让您转租,并没有同意提前与您终止合同。如果您与房主之间没有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或者在事实上达成一致意见,完成了对租赁房产的交接。那么,您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生效,房主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您支付租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变相敲诈。
2011-12-23 1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