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路口肇事者驾驶鲁H6651A轿车沿九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华山路与曙光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肇事者违反了四十二条,应为四十四条。
对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2011-12-23 15: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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