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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强行收回,本人没处住,这样做合法吗??

咨询者 : fa115414 - 辽宁     时间 : 2010-02-20 08:55:20    状态 : 已解决



我有一处房子,房证什么都有,只是老公在买方处有一个欠条和房子的全额款相抵,证明当时买房时没付款,法院承认欠条有效,让我还欠款,由于老公去世了,现在房子以转到我的名下,我没工作,还有一个非常小的孩子,让我一下还清欠款,我没那么多钱,所以法院强行收回了房子,现在我没住的地方,不知道怎么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于森   [北京]    1391119386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生产所需,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住处,因此,你可以与执行申请人协商最好能达成执行协议,这样你就有居住的地方。 北京于森律师 网址:www.yusenlawyer.com

2010-02-20 09:39:57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诉法规定,执行不得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你被执行后,没住的地方,已经严重影响了你的生活,你可以向法院反映,要求获得救助。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2-20 09:43:3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没有对抗法院的执行活动,只是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强行收回你的房子是不妥的,应该为你保留必要的居住场所,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0-02-20 1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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