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甲与另一合伙人乙成立某有限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以公司名义购买北京海淀区某住房一套,所有费用均有甲一人承担,且有双方签字的协议说明此房产权属于甲所有,与公司的资金和债权债务无关,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公司的名字。 此公司已于2008年解散,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是清算的时候并未将此房产列入,现在甲想把房产卖掉,应该怎么办?没有清算报告,管理局不给办理过户,应该怎么应对?
到公证处公证,证明该房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2011-12-24 11:08:08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