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结婚近8年,房子是我丈夫婚前按揭贷款买的,名字也是他的,但是产权证是在结婚后又补交了部分房款才得到的,产权证日期也是婚后日期,婚后共同还贷,现在房屋还存在增值现象,请问如果离婚我是否能分到部分房产?另外,经双方协商,孩子归我抚养,如果离开现在的居所,我们只能赞助父母家,这种条件下 ,是否会得到补偿?
房产证是在你们婚后取得的,婚后也给他还贷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男方婚前首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其余全部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婚后你没有房住,可以要求男方给与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010-02-20 12: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