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法》,曾多次找公安局领导要求解决社会保险一事,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对法律途径运作过程又欠缺。因公安局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2005年7月我与公安局解除合同。在公安局从17岁起一直工作了12年,年龄也随着时间的增长偏大,工作自然难找。于是2006年1月又重返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如今津市信访局直接回答不予受理,公安局强驳,说我属于自动离职,公安局与交警队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不予办理。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样才能解决?
1.你属于国家机关的合同聘用制职工,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该法规定,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有义务为你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2011-12-24 14: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