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家私企工作,月薪1000,有双休,因家里有事情于11月21日(星期五)向老板请假回家,老板同意,可是到11月24日 (星期一)回来上班时,老板告知我被解聘了。我同意离开公司,可是结算11月份工资时老板只给21天的工资。 我想请问律师我有权向老板要22和23这两天的工资吗 ?
1.22、23号是公司准你请假的时间,你有权利获得劳动报酬。 2.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你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2011-12-24 14: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