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2002年结婚03年生育一女孩,后双方均在外地务工,小孩随男方父母生活,2009年4月协议离婚,小孩6岁,抚养权归男方,然而自协议签订以后男方拒绝本人与孩子的一切联系,这与协议相斥,多次与男方沟通无果。这种情况可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走什么途径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不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保证你探望孩子的权利。 当然,如果你认为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可以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2010-02-20 20:24:46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均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只要符合变更抚养权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010-02-20 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