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0日,一自称为赵武的人持一张水果专用转帐支票到我方公司经理部要求换取现金。我方公司未审核赵武身份证件,未询问支票来源,称只要赵武同意支付支票金额百分之6的手续费,留下一张现金收据,匆匆离去。11月23日,我方公司到中行要求支取票款,被拒付退票。我方公司找赵武,发现地址是假的,赵武杳无音信。我方公司又找出票人江州新兴果品公司要求偿款,遭到拒绝。新兴公司称现在才知该支票已丢失,支票是被他人盗窃的。 赵武和我方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我方公司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1.赵武作为持票人,因为票据是被盗窃取得,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你公司已经支付票据金额,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2.你公司的损失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赔偿。
2011-12-24 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