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在出差期间,突感身体不舒服,一起的同事送她到就近医疗部门就医,说是胆囊炎,打点滴后上班,隔天有感不舒服,回到公司所在地后回家休息。隔天其家人送往医院治疗,两天后,医院说是个器官衰竭,心脏心房不工作,经一个月的抢救,无效,现已去世。这期间公司职工不断去看望,全体员工为其捐款,公司正常缴纳保险,请问公司还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请速给解答,谢谢!急用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公司在员工患病期间已尽到义务,不必再承担额外的责任,但应对共同生活的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抚恤金为宜。
2010-02-21 08:41:30
不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第一项规定,伤者必须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工伤,这个职工在一个月后死亡的,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0-02-21 11: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