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11.21定选1套115平米商品房,并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交纳认购诚意金1万元。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打算不买这套房,但协议上有2条这样写: 一.为表达我的诚意,我将之前签定《营业房认定协议》时所交纳的认购诚意金作为购买本套房屋的保证,请贵公司将该房为我保留,暂不出售他人。 二.我郑重承诺:1.在贵公司通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7日内,到售楼中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付清所需款项。 2.如果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承诺,则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我之前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时所缴纳的认购诚意金,同时贵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 打电话咨询售楼部问转让给别人可以不?他们说不行名字什么改不了,反正一句话就是不退认购诚意金,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能退认购诚意金吗? 这份营业房认购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法律上没有“认购诚意金”一说,对方收取你认购诚意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诚意金不是定金,因为约定不清,等于没有约定,你没有交付定金,合同没有成立,你可以随时解除合约,要求对方返还“认购诚意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0-02-21 16:17:49
该认购协议没有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却强迫要求必需签订连内容尚不确定的购房合同,有悖公平原则,故该诚意金应退还给你。在我们江苏已有这样的案例判决应返还。
2010-02-21 1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