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0日 因某人在一家门楼前持刀捅另一人 我拉持刀人时被持刀人捅了一刀 【法检为轻微伤 】我手捂伤口往门里跑 持刀人紧追 在门楼内持刀人捅我时 我捡起一根木棍一挡打在持刀人头部 【法检为重伤 】一审 说故意伤害罪判3年 上诉中院 中院裁定为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重审重判 二审 证人到庭 和我说的一样 检查院撤诉 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一年后 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 问 法院 法院说问检查院 检查院又说问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说我们把材料送上去就不管了 2005年6月7日被捕 2006年 5月27日 取保候审回家2007年5月撤销 取保候审
你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违法关押,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10-02-21 16:22:45
你这是典型的错判案件,可申请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主体,公安机关不作为赔偿主体。
2010-03-03 18: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