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兴建了一批经济适用房,向辖区几个破产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进行摇号销售,我一同事有幸取得了购房资格,他家有房住不愿再买房了。由于我们关系较好,我和他协商,让他把购房资格让给我,他们夫妻商量后同意了,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我主动给他们一点报酬,他们也坚辞不收(不是嫌少)。因为是经适房,所以办理购房的所有手续都要用我同事的名字,不能用我的名字,为此我特地和他签了一个协议,并请了我们共同的朋友作了见证人。 在此我想请问各位专家:1、我这样迂回一下买房可行吗?(我知道这样买房有点违规,但我看到很多有资格买房的人都放弃了,因为这房屋号称是保本微利销售,价钱只比市场价略低一点,并且要在一个月之内全部交清房款,过几个月才能拿到房屋。) 2、我和同事所签的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没有? 3、假如以后政府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收回房屋,我还能要回我的购房款吗? 对于各位专家精彩回答,我先表示诚恳的感谢!
你这样购房是可以的,你们的协议没有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因为房屋是以他的名义购买的。 但是由于房屋本身属于不动产,是以名字来确定产权的,这样做对你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个风险,你们可以补充一条:在将来房屋允许交易的情况下,他应该配合你无偿的把房屋过户到你的名下,如果他到时不履行这项义务,应该赔偿你房屋价款50%的违约金。这样做才可以把你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2010-02-21 22:11:23
你这样购房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你实际上并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假借你朋友的名义购买,在主体上你不适格。其次,你们签订的合同第一条就显示你们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
2010-02-22 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