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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

咨询者 : fa3000038 - 吉林     时间 : 2011-12-25 16:29:25    状态 : 已解决



我2000年7月份大学毕业分到一国企工作,到现在已经是第9个年头了。其间我于2006年7月份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为第一次合同期为6年,期满),现在企业准备改制,想让所有的员工买断工龄,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听说只有在原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离退休年限不到10年的员工才能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他的职工只能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3年合同。我想问的问题是: 1、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在买断工龄以后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企业规定要与新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就必须把买断工龄的钱以入股或者借款的方式投入到新企业,借款的钱3年内还给职工本人。这样做有法律根据吗?换句话说,这种做法合法吗?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劳动合同法有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的情况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011-12-25 16: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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