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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被出租车撞伤,2010年1月份起诉 ?

咨询者 : fa115528 - 辽宁     时间 : 2010-02-21 21:53:09    状态 : 已解决



2009年10月被出租车撞伤,2010年1月份起诉,2处伤残10级问伤残金的基数用哪年的 ?是用本省的数据还是用所在地的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应按受诉法院地2009年度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但目前该标准统计数据尚未出来,诉讼时只能按2008年度的标准,但若法院判决前若统计局2009年度的赔偿标准出来,可变更诉讼请求。

2010-02-21 21:59:0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2处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20%。赔偿数据适用2008年的,因为2009年和2010年的赔偿数据还没有制定出来,2010年5月份制定出2009年的赔偿数据,这是每年的惯例。 赔偿标准原则上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数据,但是如果户籍所在地的赔偿标准高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则适用户籍所在地的标准。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010-02-21 22:05:01

宋铁军   [辽宁]    13704098865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伤残赔偿金的基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是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也就是说2010年1月起诉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必然为2010年,那么计算基数以2009年的数据为准。(有可能未公布,你可以先按08年的数据主张,后在09年的数据公布后再变更诉讼请求。09年数据公布的时间一般在次年的4月至5月)所在地即以法院所在地的数据为准。

2010-02-22 13:47:01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1、适用2008年的统计标准;2、两者可以选择较高的省、市标准。

2010-02-22 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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