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有一张欠条,原文为 (今借到刘二现金30000元,加利息10000元,共计40000元。限2008年12月23日还清,否则以厂里设备作抵押。日期:2008年12月5日)我想请问律师,这是不是算高利贷“?这张欠条是否无效”?
这张欠条部分无效,本金部分约定有效。 在借本金时,不能把利息直接计入欠款,违反了法律,所以利息约定无效。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偿还本金30000元。
2011-12-25 17:34:55
欠条本金部分有效,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欠条还款日期距今已两年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此前索要过该笔欠款,该笔欠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2011-12-25 21: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