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宅基地,因为空着,2005年--2008年租给高某使用,他盖了简易房子卖小吃。2006年,政府确定该处画定为拆迁范围,就注销了我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出让,被开发商获得。但是,到目前我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2008年租赁到期后,高某虽然搬出了房屋,但一直到现在,也就是2011年7月,也没有拆除房子。他也想获得房子拆迁补偿款。2009年5月,我为了在拆迁补偿中获得主动权,就强行住进了该房子里面直到现在。请问: 1、现在,我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我还有权利要求高某拆除房屋吗? 2、房屋补偿部分,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获得? 3、高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我搬出房屋并给他经济补偿吗? 4、他如果强行要求我搬出,我该怎么办? 5、高某建简易房向建设部门交纳了建设配套费,可以认为是合法建筑吗?
1、没有权利要求高拆除,因从法律上说,你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注销。 2、房屋补偿应归高某,因高某就简易房向建设部门交纳了建设配套费,应能证明房屋由高所建。 3、高某无权,因被定为拆迁范围,权证已被撤销。 4、有权拒绝。 5、可以认为是合法建筑。 6、一方之前有土地使用证,一方经合法建筑,故你与高都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2011-12-26 1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