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好!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议更改了主合同,即:将“一次还款”改为“分期还款”。 请问:(1)这样做合适吗?其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2)抵押人可以不继续承担担保吗?其法律依据是 怎样的?; (3)此类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4)抵押人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大家!
如加重了抵押人的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对加重的责任不必承担。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12-26 1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