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打工,才上班不久,公司用我的名义(我不知情)在银行贷款三十万元,建了一个车间,从事生产。几年后公司本息还清,公司财务经理带我去办了房产证,署名是我,当时公司没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公司要拆迁有补偿,公司要我签个协议,让我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向公司主张任何民事权利,且有关部门给予的相应拆迁补偿费归公司享有,并要我在办理手续时全力支持。我当时推脱说老婆不同意签名(要夫妻都签)。没有和公司签协议。请问各位老师:1、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该是属于谁的?2、公司侵害了我哪些权利?3、如果可以协商解决,我可以得到多大比例的补偿?(车间面积约300平米)4、我可以全部要回房产吗?甚至于房屋租金什么的?因为公司用此房屋经营已接近十年,效益也很不错,本息在三年前就已经还清了,但公司现在还在骗我们说仍然在还银行贷款。要不是遇到拆迁,公司根本就不会提这个茬儿。只是还银行贷款的单据在公司手里,并且当初在银行贷款也是公司派人代替我们操办的。和我一样的还有一位同事。我们是否可以对其提出惩罚性补偿?
您好,过去公司拿你的身份证办理的房产证是处于关系,不知道当时有否你的签字?现在遇到拆迁了,拆迁单位要求产权人签字,拆迁协议没有你的同意不符合程序。不过你主张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惩罚性补偿没有依据。打官司有一定的难度。
2010-02-23 14:10:53
房地产实行实名制,该房屋原来是署的你的名字,在法律上就应该认定是你的财产,你原来也承担了风险为公司还本付息,承担了房屋产权人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这个角度分析,房屋也应该属于你的财产。 公司应该和你协商房屋的分割问题,因为你现在是法律上的权利人,公司只是使用权人,应该向你交纳租金。你有权向公司要求获得一半的拆迁补偿金,这样做,你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可以对等了。
2010-02-22 21: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