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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租赁合同中押金票丢失 是否还应返还的咨询?

咨询者 : monicawll - 天津     时间 : 2011-12-26 15:19:59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您好! 1995年我在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租下了一个地处集贸市场里的门面房,交付了3000元押金,租期由两年变更为一年、半年、季度不等。 2011年9月底,合同到期,街办终止了合同,商户带着租赁合同、“押金收据”、身份证收回了16年前的3000元押金,但对于多户由于跨越时间较长而丢失“押金收据”的商户拒绝返还,理由是:见票给钱,否则无法冲账。 2011年12月底,新的租赁合同又开始签订了,押金仍然是3000元,丢失“押金收据”的这些商户为了生计,不忍那块豆腐块大的地盘被街办收走,不得不再次交了3000元押金,请问:街办的这种以“押金收据”丢失为由,拒绝退还合法吗?为什么?我很想知道......谢谢您!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不合法,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押金。

2011-12-26 19:44:41

许娜平   [天津]    13920517351

不合法

2011-12-26 21:25:51

齐志龙   [天津]    15522318437

根据您所述可以要求返还押金

2011-12-27 08:37:46

李伟   [天津]    13902113068

可以肯定是不合法。可以大家一起委托律师寻求法律解决。

2011-12-31 23: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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