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外婆生有两女一男,我母亲为大女儿。外公外婆与我舅舅(小儿子)住在一套三居室公房里,户主为我外公,外公外婆与我舅舅的一家三口的共5人的户口落在这套公房处。由于我外婆生病,外公觉得我舅舅一家不能很好的照顾我外婆,请求我母亲搬回这套房子照顾我外公外婆,并许诺我父亲给我家三居室中的一间房子(但没有第三方证明)。这样一直到我外婆过世后两年,由于我父亲与我舅舅发生争执,我家搬出去住,但我家的家具及一些东西还留在我们原来住的房间,并且将该房间房门钉死封住。我们搬走后不到一年,我外公就过世了,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只有我舅舅一家三口的户口留在这套房子处。又过了几年,我舅舅为了装修房子,擅自将我家原来住的房间打开,并将里面我家的东西搬走(后丢失),对整套房子进行装修,并把我家原来住的房间做为他儿子的卧室。 请问现在我家能不能要求我家原来住的那间房间的居住权,或者将这套房子作价,要求我舅舅支付三分之一的房款?(我家在这间房子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时间超过5年)我舅舅有权擅自打开房门将我家的东西搬出吗?
该房屋属于你外婆遗留的财产,原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该有你家的一份额,你舅舅擅自将你家的物品拿走是违法的,侵犯了你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你有权要求将房屋作价,支付给你家三分之一的份额,因为你家对你外婆遗留的房产有继承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010-02-23 10:07:49
该房屋不是你外公的财产,因此不能成为你外公的遗产,所以无继承可言。该房屋的共同承租人为你外公、外婆和你舅舅一家人。共同承租人可继续居住,因此你舅舅可以继续承租。你外公许诺给你家一间房无效,原因是你外公无转租权利。所以你家无权居住该房屋。
2010-02-24 05: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