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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单方变更职务?

咨询者 : fa115604 - 北京     时间 : 2010-02-23 10:44:58    状态 : 已解决



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务,但只简单写了职务名称。现合同没到期,公司想以调整架构为名变更我的职务,我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n+1的经济补偿? 原合同中规定公司有单方面变更岗位的权利,此条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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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原合同中有关于变更岗位的条款,那么该条款是有效的。

2010-02-23 11:21:12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不成的,还要履行约定的合同,没有理由的离职是违约行为。

2010-02-23 13:11:4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变更职务行为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原来的合同中即使有此约定,但是此约定明显对你不公,可能会剥夺你的劳动权利,你有权撤销该项约定。如果公司以此变相逼迫你离职,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2-23 13:13:04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n 1的经济补偿依据不足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0-02-23 22:22:21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履行劳动合同。

2010-03-09 07: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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