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务,但只简单写了职务名称。现合同没到期,公司想以调整架构为名变更我的职务,我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n+1的经济补偿? 原合同中规定公司有单方面变更岗位的权利,此条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
变更职务行为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原来的合同中即使有此约定,但是此约定明显对你不公,可能会剥夺你的劳动权利,你有权撤销该项约定。如果公司以此变相逼迫你离职,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2-23 13:13:04
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n 1的经济补偿依据不足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0-02-23 22: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