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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

咨询者 : ccc123 - 天津     时间 : 2010-02-23 15:36:09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租住地(非户籍地),现为躲避已经搬离且去向不明。如果起诉离婚,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还是应该在原告所在地?如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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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对方下落不明的起诉离婚的,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保存报警回执,日后可据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据,一旦诉诸法律,可省去调查取证的诸多麻烦。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2010-02-23 12:37:1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被告为躲避诉讼而搬家致使你找不到他,属于恶意行为,你可以以其下落不明起诉要求离婚,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不需你证明,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被告不出现的视为下落不明。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2010-02-23 12:50:18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一个是户籍证明,还有暂住证明。其他法律文件证明。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2010-02-23 14:09:52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应当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此人失踪。二年后派出所出具证明。持此证明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诉讼。判决后,以此判决为依据提起离婚诉讼。

2010-04-19 2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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