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90年因病到医院检查,术前各项检查及术中手术记录都确诊为肺癌,行右上肺叶切除术,但术后病理结果为肺炎及霉菌感染。父亲为小学教师,出院后于98年申请了提前退休在家中休养,但生活质量一直较差,现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只具备基本生活能力。去年年底因心慌、气短症状严重,心、肺功能极差,医院建议购买了家用制氧呼吸机。 请问现在之前做手术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如果承担责任,那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医院原来确诊为肺癌,但是在术后却为肺炎及霉菌感染,属于误诊,给你父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10-02-23 17:34:11
按照规定诉讼主张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但是有一个办法或许能有一线转机,即让你父亲委托律师事务所到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论再主张赔偿。道理是原来不知道自己已经伤残现在知道了就主张权利!
2010-03-13 11: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