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陈述的事是发生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的,我弟弟去年年底和邻县一个村的女孩经别人介绍认识,很快两人就定婚啦,定婚的时候我们男方给女方1万多定金,还有请她们女方亲戚过来吃放也花了好几百元,后来我弟弟去上海打工,女方去浙江省打工,这之间我弟弟去浙江那边找过女方,俩人也发生了性关系,当然是她们自愿的,而在这之间我弟弟也花了5000多元,是她们共同花的钱。后来到今年这个时候我们男方要求把婚事办了,而她们女方不同意,说今年没有好的日子(就是喜日)而我们男方找人看了是有昔日的,女方非要推到明年办事,女方还要求我们男方拿去5万多钱,我们不同意,所以事情没有谈成,也就是谈崩了,现在我们男方要求把定钱一万多退给我们,而女方说只退5000元,原因是我弟弟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我想咨询下女方这样办事合理吗?我们要不要起诉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