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海员,通过北京某船员公司外派到新加坡gblt管理公司 实习,合同工资150美金,后gblt实习生工资涨到502美金,本人在船消息不通而未得到。 我签的合同是gblt,服务于gblt,但未安排到gblt管理的船队上,而安排到 船东 blt 的其他船队管理下,我已向北京声讨此事,答复是因管理公司不同,所以工资标准不同。 共4位工作在油化特种危险船的实习生工资150美金,其他实习生工资502美金,很明显我们权利受侵害,但gblt管理公司的答复是非gblt管理船队,工资不调整。 请问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理?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须证明同工不同酬的证据,你须比较你四人与其他实习生的合同有何区别,对方的答复只是一面之辞,应找到证据,证明你们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是海员,如何解决,还是要看到合同中是如何约定仲裁还是法院管辖的。
2010-02-23 19:58:11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的原则,是违法的,应该一视同仁,劳动仲裁的案件不需要你举证,公司应该向仲裁出示向其他工人发放工资的数额,这样就可以证明拖欠你工资了,你可以要求支付你差额劳动报酬。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0-02-23 21: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