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2009年11月22日,王XX(男,29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XX线由西向东行驶,与骑自行车从支线路上干线路,由北向东左转弯后未靠右恻通行的李XX相撞后碾压,至李XX(女,现年49岁)当场死亡,酿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根据宝鸡市陈仓交警大队做的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王XX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李XX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当时的处理结果是私了,让王XX赔了些钱,而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想咨询以下如果当初按司法程序处理的话会是什么结果。
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的话,由于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了受害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受害者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02-23 22: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