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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

咨询者 : gf220228 - 江苏     时间 : 2011-12-27 15:52:10    状态 : 已解决



某年2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上田市某钢铁厂购进20吨钢材,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与其当地的开户行——建行常宁市分行为钢铁厂开出一张银行汇票:该银行为出票人,建行上田市分行为委托付款人,钢铁厂为收款人。 同年3月,钢铁厂持票到建行上田分行办理转帐手续,该行通过联网查询,发现建筑公司在建行常宁分行所存资金不足,故未办理转帐手续。 钢铁厂认为,上田分行与常宁分行同属于建行,汇票是该家银行(建行)开出的,就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上田分行作为代理付款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不应拒绝付款,遂将上田分行告上法庭。 本案中各主体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是什么?建行上田分行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建筑公司为付款人,常宁分行为出票人,上田分行为委托付款人,钢铁厂为收款人。 2.付款人在出票人处存款不足,上田分行仍有付款义务,履行完该义务后,其有权利向付款人进行追偿。

2011-12-27 15:52:32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路光亮   [江苏]    13851063183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和我电话联系

2011-12-27 17:00:09

刘建平   [江苏]   

要承担责任的。

2011-12-27 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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