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新年好! 去年我开了一间小士多店,我年尾拿到了烟证,但二十天过去了也没见你公司的人过来,打了几次电话也没用,我又见好多公司、店铺放假了,我就从外面要了些烟回来卖,但没几日你公司的人来查说很多都是假烟并收了去。前日我去案件整理处,整理处的人也说是假烟,要罚钱。我自己不抽烟也不会看是不是真假,你说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是罚,又会罚多少?罚钱标准又是什么?可以快些回我吗,在此先多谢了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由于你并不知道收回抵债的烟是假烟,你没有责任,不应当对你处罚。 如果他们对你进行处罚,你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2-24 15:00:37
本案中你从非正当渠道进的货,应当存在过错。建议你尽量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如对有关部门处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0-02-24 15:09:00
你作为经销者不知道是假烟,也属于受害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由生产假烟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010-02-24 15:1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假烟处罚的前提是明知,你不明知不应受到处罚。
2010-02-24 22: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