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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前的一次嫖娼,求各位大律师帮忙啊!?

咨询者 : fa115735 - 吉林     时间 : 2010-02-25 15:19:27    状态 : 已解决



我长春的一个同学四年前(06)曾找过一个小姐上门(到他租的房子)做服务。现在他担心这个小姐如果在外面卖淫被抓的话会不会牵扯到他?因为小姐知道他的住址和名字,当时的房东也知道他的身份证号码。07年我朋友就离开长春去了哈尔滨。目前他处了了女朋友,很快就要结婚了,所以很后怕啊,麻烦各位大律师给分析一下,如果小姐在长春被抓供出他警察会不会找他?他现在寝食难安啊,求求各位给点意见!谢谢 问题补充:假如要抓他的话是长春的警察还是哈尔滨的警察呢?案件会由长春移交哈尔滨吗?还是长春的警察请求哈尔滨警察异地协查呢?

  最佳答案

律师   []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希望你可以吸取教训,以后不要再有违法行为。

2010-02-25 15:36:06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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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般不会。

2010-02-25 16:04:26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四年前的一次嫖娼早已超过了时效。你不必担心了。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2-25 16:30:2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这么长时间了,小姐供出他的可能性很小,公安部门一般只处罚卖淫嫖娼的现行犯,即使她供出你同学了,她也会供出很多人,警察不会一一处罚所有的人的,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不会追究以前的事情的。卖淫嫖娼不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行为,警察不会为此事四处追查的,没事的。

2010-02-25 17: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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